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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鄂尔多斯全面禁用!违者最高罚3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办法》规定,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下: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丨来源:鄂尔多斯市场监管
丨责编:刘博 崔梦源丨校对:苏娜 袁晓雪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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