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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推荐 | “两高”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典型案例汇编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北大法宝”编辑团队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整理了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6批37篇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检察社会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按发布日期梳理其关键词、要旨、典型意义,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2023.05.31发布】
1.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家庭教育指导;异地帮教
【典型意义】一些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使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特别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助其迷途知返。同时,坚持诉源治理,积极推进“反诈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避免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网络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618

2.
【关键词】不起诉精准帮教;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日益突出,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件,应当高度关注对涉罪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的矫治,通过数字赋能、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对其进行精准帮教。同时,对相关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针对网络资源下载平台未履行内容审查义务,对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软件进行推广问题,以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强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行业协会、加强法治宣传等举措助推政府、企业、社会综合发力、齐抓共管,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系统工程”。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619

3.
【关键词】网络性侵;从严惩治;心理救助;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新形态。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网络性侵特点,依法深挖、追诉犯罪,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同时,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开展心理救助,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注重综合履职,统筹治罪与治理,推动学校、社会、政府等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协同发力,线上线下一体治理,护航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621

4.
【关键词】网络性侵;畅通线索渠道;阻断传播链条;专项治理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立足个案保护,坚持“办理一个案子、保护一批孩子”,及时阻断不雅视频传播,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重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责任,以“保护一个孩子、预防一片领域”为目标,促推其他保护力量共同开展网络空间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更为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624

5.
【关键词】网络隐私侵权;支持起诉;人格权侵害禁令
【典型意义】网络传播未成年人隐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精神损害大,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益。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支持起诉职能,以能动司法推动网络保护,既支持未成年人提出隐私侵权之诉维护自身权益,又支持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并跟进监督落实,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强化诉源治理、注重协同共治,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父母落实家庭保护责任,制发检察建议促推学校健全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全方位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效。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625

6.
【关键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融合履职;未成年人网络公益保护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获益高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通过互联网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强化未检“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手段,更加有力保护公共信息安全领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案件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加强与网信、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长效机制,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626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3.05.29发布】

1.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其提供学习条件的典型案例。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人的起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救助生活陷入急困的未成年人时,发现其身心因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宁愿失学也不愿再留在原籍地,而是坚持投奔在异地谋生的父亲等特殊情况后,为了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时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和教育部门通报情况,协调解决被救助未成年人异地入学难题,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其逐渐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法治故事,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0


2.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基层人民法院统筹各方力量跨区域联合救助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托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统筹协调检察院、妇联、社区、教育等各部门,形成帮扶救助未成年人的合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呵护其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带动多部门共同发力,不仅缓解了小安的燃眉之急,更为其提供了常态化的有效帮助,这既是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缩影,也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精神的司法举措,更是依靠党的领导,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1


3.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教育部门多维联合救助智力残疾未成年人,通过为其提供教育及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被伤害的阴影,使其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性侵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被害人不但面临身体和心灵的创伤,日后独立生活更成问题。单纯的经济救助明显不足以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给予司法救助金解决小婷家庭急迫困难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拓展救助思路,针对小婷智力残疾可能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通过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的方式授人以渔,培养小婷形成健全人格,掌握独立生活技能,使其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并派员协助小婷办理入学手续,打消其担心受到歧视的顾虑,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提升了司法救助的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2


4.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往往还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有些案件一时又难以侦破,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处及时获得赔偿,被害人家庭很容易陷入急迫困境。所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将此作为重点救助情形,既要救早救急,也要优先用足救助金。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加大了救助力度,帮助被救助人渡过难关。在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与妇联加强协作,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未成年人恢复生活信心,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小丹受到不法伤害是不幸的,但他因及时得到帮扶救助而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并藉此产生回报社会的感恩之心,又是幸运的,更是难能可贵的。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价值与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3


5.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远千里跨省将司法救助金及时送至大山深处的少数民族未成年被救助人手中,并与监护人签订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确保司法救助金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有效缓解了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暂渡难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4


6.

【审理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将司法救助与社会资源有效衔接,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赡养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获得抚养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已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专项补助、号召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将法治温暖和社会大家庭的关怀送到两名未成年人心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心关爱困难人群的功能属性,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5


7.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充分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属于应予救助的情形。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近亲属存在生活困难后,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时协调人民检察院横向联合共同救助被害人家人。人民法院在审查决定司法救助金额时,未局限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金额,而是充分考虑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救助金额,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未成年人身边,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6


8.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系民族地区三级人民法院联动合力救助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为少数民族未成年救助申请人开辟绿色救助通道,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倾斜救助资金,充分体现了“把好事办好”的救助精神。本案中,三级法院通过联动救助,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及时联动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涉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难,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7


9.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倾力救助+全程呵护”司法救助理念,引入“第三方司法救助金监管主体”,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的典型案例。相比一次性发放大额救助金而言,采取分时、分批、定额的发放模式,更能确保司法救助金切实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未成年人所在地政府、学校、居委会等单位,与法院共同制定《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督、监管方案》,明确司法救助金发放方式、程序、相关单位责任等内容,多方合力构建起规范、安全、方便、实用的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精准使用司法救助金,确保每一分救助金都能用在解决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困难的刀刃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8


1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协调区域间司法资源,并联合医疗机构跨省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救助的典型案例。审理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性,在关注到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生活困境外,更要关注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心理伤害。本案中,小浩既是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又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其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单纯救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难以有效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司法救助案件时,创新工作思路,拟定了生活救助金与心理干预救助金并行的工作方案,并与被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共同确定了跨省救助计划,联合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持续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情绪疏导服务,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远权益,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409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二批6件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2023.05.24发布】

1.

【典型意义】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影响深远。对于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和监护不当导致认识和行为偏差,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改变家庭环境是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的重要条件,以父母转变推动孩子改变。在办理家庭因素影响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办案部门应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系统性、针对性的措施和手段,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改善家庭关系,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角色缺位缺失问题,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撑。此外,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在充分积累个案经验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培养稳定、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人才队伍,使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高质量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204


2.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11.10

【典型意义】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应对涉案家庭进行监护干预。如何干预、采取何种方式干预是关系被侵害未成年人未来成长的重要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对待“问题父母”时,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更不能将监护人监护资格“一撤了之”。应该全面调查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系统评估监护问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监督家庭保护责任落实。能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方式改变监护人监护方式,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要充分扎实做好指导帮助工作,为未成年人创造和睦、安全的原生家庭环境。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及时支持相关主体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应注意精准评估需求、找准工作切入点,科学合理施策,持续跟踪巩固。将家庭教育指导与司法办案有机融合,切实保证指导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205


3.

【审结日期】2021.12.29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往往与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方式密切相关。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有利于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成效,也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发现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监护人正确管教子女,发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对于怠于履行教育职责的监护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强制性,以强制力保证执行力,督促“甩手家长”依法、用心带娃。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206


4.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妨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双方的对立冲突和一方关爱保护的缺失,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孩子在矛盾复杂的父母关系中成为“夹心人”,情感失衡,甚至抑郁焦虑,久而久之,认知和行为会形成偏差。保障探望权稳定、有效行使是保护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然而,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转变家庭教育理念,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不想执行”“不愿执行”的问题。检察机关可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通过监督与帮助同步实施,推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207


5.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的“国事”,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的职责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应主动评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联合相关部门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过程中,要动态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动态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确保实效。针对类案背后反映出的农村地区家庭教育指导力量薄弱的问题,要立足职能,联合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专业力量,夯实农村偏远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基础,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208


6.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11.17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非本地户籍困境儿童监护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办案地与户籍地检察机关的联动履职,通过异地协作为未成年人落实临时照护、指定新监护人,并联合对新监护人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制定针对性的教育指导方案,委托专业组织、人员协助落实,帮助、督促其更高质量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法宝引证码】CLI.C.505076209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2023.04.14发布】

1.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法宝引证码】CLI.C.504534622


2.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法宝引证码】CLI.C.504534625


3.

【典型意义】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法宝引证码】CLI.C.504534626


4.

【典型意义】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修复孩子的成长进程,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全方位的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法宝引证码】CLI.C.504534627


5.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以实体化运作的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抓手,推动将更多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监护状况调查、监护监督、关爱帮扶等综合保护措施,形成主动发现、协同处置、社会支持的全链条保护模式,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能级。

【法宝引证码】CLI.C.504534628


6.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设置村居未检工作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嵌入本土社会治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监督、被动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护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换,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

【法宝引证码】CLI.C.504534629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02.25发布】

1.

【关键词】点播影院;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履职;行业治理

【要旨】针对点播影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经营不规范、制度不完善、安防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推动行政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促进类案监督和诉源治理,同时促进行业自律自治,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保障新兴业态健康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法宝引证码】CLI.C.503473992


2.

【关键词】电竞酒店;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专项监督

【要旨】电竞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易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积极履职,通过公开听证厘清争议焦点,出台类案办理规则,明确完善监管路径,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责任,推动相关部门协同加强对电竞酒店监管。依托数字赋能,搭建监督建模,创新研发应用,实现对新兴业态行业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503473993


3.

【关键词】盲盒市场;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校园周边;综合保护

【要旨】针对校园周边盲盒销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司法保护职责,综合运用公益诉讼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司法保护助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保护协同发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503473994


4.

【关键词】密室剧本杀;行政公益诉讼;分类施策;诉源治理

【要旨】针对密室、剧本杀行业的监管难题,检察机关可以聚焦不同问题分类施策,推动相关部门立足职能,联合整治。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动行业自治、牵头行政执法单位建章立制等方式,促推全国行业监管制度的完善,促进对新兴业态的良法善治。

【法宝引证码】CLI.C.503473995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2023.02.02发布】

1.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监督;校车安全;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校车事故暴露出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全面梳理县域内运营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找准监管盲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法宝引证码】CLI.C.503043284


2.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监督;强制报告;异常诊疗记录

【要旨】检察机关聚焦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系统汇总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涉未成年人性侵报案及立案记录等数据,发现涉未成年人性侵害立案监督线索,通过刑事立案监督、民事监护干预形式,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针对突出共性问题,启动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优化强制报告路径,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503043286


3.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监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缺失;数字化应用场景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发现难等突出问题,研发数字化应用场景,协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及时发现未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监护缺失监督,促推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503043289


4.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监督;校园周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针对校园周边违法设置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烟酒彩票销售点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问题,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对校园周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开展全覆盖、动态化监督,用科技的力量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赋能,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03043291


5.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监督;校园周边噪声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噪声污染瞬时性强、取证难、治理难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比对,搜集、整理、分析违法信息数据,精准确定噪声源头。对校园周边噪声污染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充分履职的,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有效治理,维护良好校园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0304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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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陈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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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 | 企业合规第1-4批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 |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合集(第1-2批)
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 |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 | 执行和解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人格权纠纷裁判摘要汇编(2006-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3期案例裁判摘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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