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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主义角度看《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 | 前沿

2017-10-17 孙洁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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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150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学界围绕法人的分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彼此观点分歧巨大,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后,仍有学者提出质疑和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在《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一文中,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论证了《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的合理性和意义。



《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以德国民法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我国法人的基本分类。然而,立法者没有接受这样的理论观点,而是在总结《民法通则》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基本坚持了原有的划分标准,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立足于法人目的的不同,着眼于法人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实现;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模式立足于法人的成立基础,关注法人内部制度结构的差异。


法人分类制度的功能


对法人分类制度功能实现的判断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从制度构建方法角度进行功能考察,评判这一分类是否很好地实现了制度表达的功能;二是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功能进行考察。具体而言,从制度构建方法角度出发,法人分类制度需要满足两方面功能:一是实现法人类型外部体系的建构;二是通过外部分类体系的建构表达出法人制度应承载的价值理念。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功能出发,需要考察法人分类制度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论证


基于以上对法人分类各项功能需求的阐述,我们可以比较判断“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模式与“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的优劣。


(一)从体系建构的功能和规范功能实现的需求出发


1.法人分类应体现出各类法人之间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模式着重从法人组织体的结构角度出发来构建法人制度,看似提炼了法人的一些基本行为规则,但实质却在客观上将法人制度定位为法人的内部组织法,忽视了法人制度更为根本的功能和价值,是舍本逐末的做法。法人种类的根本差异应着眼于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目的和功能的差异。正因为各类法人目的和功能上的特殊性,才使得他们的活动范围和规则不可能等同划一。“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无疑更加契合民事主体法的功能要求。


2.法人分类体系具有形式逻辑上的周延性和自足性


按照法人的成立基础不同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模式,难以涵盖所有具体的法人形态。而“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从法人的目的和功能之差异出发,揭示了不同法人在产权结构这一深层次的根本区别,通过“非此即彼”的语言表达方式,可以建构起一个逻辑清晰且涵盖周全的法人分类体系。


3.法人分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由于分类标准的固定和僵化,无法灵活机动地规范中间法人,且无法顾及成立后的法人运作。而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受益于其分类考察的持续性和细致性,可以针对法人的运营过程甚至某项具体业务进行动态监察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


4.法人分类体系制度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选择法人的分类模式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法人形式,还要关注相关的法律制度、法人运行制度实践等问题。我国现有的许多法人具体形态具有强烈的国情特色。经过30多年的实践,我国立法已经围绕《民法通则》的“企业、非企业法人”分类模式形成了众多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具体形态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相比推倒重建是成本更低的选择。   


(二)从价值理念表达和法人制度社会功能实现出发


1.传达“保障个体结社的平等权利和自由”的价值理念,便于民事主体合理选择法人形式


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下,一方面法人制度可以为民事主体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以备遵循,另一方面个人主体在选择法人形态时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便于做出更加理性和合理的选择。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模式只反映其成立基础和内部关系的不同,并不具有在各个法律领域的特殊法律意义。


2.便于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人的功能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关注法人的内部机构而模糊了法人的社会功用,立法者弘扬公益和促进社会慈善与公共服务的态度无法依靠其在民法中实现表达。从不同法人社会功能发挥的角度考察,基于目的和功能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确立不同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规范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当下,从现有的国情出发,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方式是更为适合我们的。我国民法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期影响,对于法人的分类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传统的分类标准与方法,而是根据其管理职能或者所有制来划分的。这种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划分,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张新宝:《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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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饶书馨

责任编辑:杨怿瑽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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