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何勤华、王静: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 |前沿

郭咪萍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何勤华、王静:《保护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以网络权利的构建为核心》,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


作者简介: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王静,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3759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现今网络权概念之内涵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立法实践、学术研究、思想观念等的不断发展越来越丰富。那么,究竟何为网络权?网络权和人权是什么关系?网络权与网络安全的关系如何处理?保障网络权的意义何在?当今网络权受到的威胁是什么?我国应如何保障公民与网络权相关的权利?针对这些问题,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和王静博士研究生在《保护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以网络权利的构建为核心》一文中,作出了相应的解答,有利于进一步梳理和探究网络权内涵。


一、网络权是人权理论和制度体系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网络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多个独立的权利且其概念外延未定。可以将网络权归纳为,公民、运营商不受任何差别对待的,高速便捷地接入网络,并在网络上享有同物理世界一样的言论自由、隐私权和集会自由等其他与人权相关的权利。其包括上网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社交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网权是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表现;社交权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保证,两者都属于公民的政治性权利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摩擦最为频繁,但隐私权既是言论自由的边界也是言论自由的保障。在上述四个权利中,言论自由居于核心位置。它不仅和其它三项网络权相关,也与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基本人权密切相关。目前,网络权的内涵仍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保障网络权利依然是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上网权的人权依据


上网权,也被称为自由连接权或宽带权,指接入网络的权利。具体而言,上网权是指人们有权利接入网络以行使言论自由和其它人权,国家有责任确保广大人民都有权利和条件接入网络,个人有不受来自国家任何形式干预的权利。


上网权作为基本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人权根据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可以在网上与人交流并发表自己主张、意见、知识等信息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权同时包括了交流权内容。这表征着网络言论自由是双向的,既包括获取信息也包括传输信息、表达观点。网络言论自由是网络权的核心,其它网络权或是它的前提或是它的保障,旨在确认和保障其自由行使。


网络言论自由权作为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另外还有其它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等。


(三)网络隐私权的人权根据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隐私除了法律规定的合法目的、透明、合乎比例等例外情形,不受非法的审查、监视的权利。网络隐私权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联系最紧密的一项权利。对其提供法律保护的依据主要是《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及各国国内关于隐私和数据保护的立法。


(四)网络社交权的人权根据


网络社交权指的是公民有聚集于网络空间以表达、分享观点和促进、追求、捍卫共同利益的权利。上网权的重点在于公民有平等接入网络的权利,网络社交权则侧重于公民有在接入网络后通过各种工具聚集在一起的权利。两者都旨在保证公民隐私权的前提下确保言论自由的正常行使。


网络社交权作为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第22条。


三、网络权的确认和发展是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


网络权的确认和发展是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偏差的认识和做法,比如,有人认为对网络权的保护将危害国家安全,某些国家以保障网络安全为由阻碍网络权的实现。然而,实际上,保护网络权对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权利的确认和发展不仅不威胁国家安全,反而是促进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互联网上的服务、产品、金融等都极大地促进着经济的提升。


四、国际社会未来网络权保护的趋势


(一)对网络权保护和限制并存


目前世界对于网络权的发展总体呈现两种趋势。一是联合国、欧盟、世界人权组织、发达国家、各人权协会等正积极发展和确保公民的网络权。二是另一些组织、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否认、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网络权。例如,目前已经有十几个国家正在或已经考虑制定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


事实上,限制或保护网络权利的各国都十分重视网络安全(尤其是在2013年“斯诺登事件”之后),只是手段有所不同而已。保护网络权利的国家会清晰地界定网络犯罪的定义,其打击犯罪的同时并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地将所有权利一并予以限制。许多国家也已经或开始关注国家网络策略。


(二)日益注重多元机构和领域的合作


目前,各国在对网络权加以保护或限制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国际合作以及政府与商业、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的合作。


1.国际合作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各国政府的注意力集中在所有协同合作的需要上。七国集团(G7)会议明确指出需要建立一个全球的信息基础。欧盟也致力于这方面的发展,大多数政策性文件的一个共同主题是需要建立令人满意的法律框架。


2.相关机构和领域的多元合作


由于网络的跨国、跨行业和技术性等特性,仅靠网络服务商单枪匹马地肩负起网络责任是不可能的,比较可行的是政府、组织、市民社会和网民自身的密切合作。“多利益相关者”将政府、私营企业和市民聚合在一起,并且这种做法已收到效果。通过将法律干预与技术监管机制、用户协议、客户端软件等要素组合在一起可以减少在线仇恨造成的损害。此外,通过认真整合法律、技术、教育以及指导,可以在不影响在线知识、思想和信息的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减少在线仇恨言论的传播和影响。


(三)运用新技术保护或限制网络权


目前,许多人权组织正在适用加密技术来保护他们的档案和通讯免受政府因滥用职权所带来的监视。只有少数国家会对本国公民所使用的加密技术采取限制措施,大部分国家的限制措施主要针对政府。


另外,还可以用设计隐私这种系统工程学的方法来保护隐私权。这种方法将对隐私的保护贯穿在整个工程过程中。这个概念是以“价值”为原则设计的一个例子,在整个过程中明确保护“人类价值”,并且通过这种方式而实现这一价值。其基本原则是:隐私保护并不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从系统设计之初就以安全和隐私为原则,用户的安全和隐私就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四)未来网络权利和打击犯罪的优先位置的分化将会更加明显


以打击种族主义为例,虽然在网络产生以前种族主义就已经是人类社会的一大问题,但网络技术加剧了这个问题。根据一项研究估计,当前世界上有将近8000多个涵盖多种语言的煽动种族仇恨、暴力、反犹太主义和仇外心理的网站。目前,各国政府、国家联盟、国际组织以及网络服务供应商正在联合解决这个问题。但棘手的是,各国还没有就如何防止互联网被用作宣传种族主义的工具和如何促进互联网成为打击种族主义的工具达成政治一致,而缺乏国家间协商一致的意见将会影响法律制裁的执行。


五、关于我国的网络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确认公民的上网权,这是在信息社会下获取信息、完成公民自身发展的需要。


第二,发展、网络权、人权是相互依存的。对于互联网权利的发展必须同时考虑到其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联。


第三,国家应重新认识网络。限制网络的使用不仅对打击假消息等网络负面因素适得其反,而且限制了公民和国家的发展。此外,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应展开积极的国际合作。同时,确立比例协调原则非常重要,打击网络犯罪绝不能以牺牲所有公民的网络权利为代价。


第四,将宪法已经确认的言论自由、隐私权、结社权延伸至网络空间。有必要进行专门的保护网络权利立法,细化网络权利的保护途径。同时,对于网络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且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应界定清晰,不能使之成为模糊的“口袋罪”。


第五,国家应当保障公民言论的匿名性。公权力机关向互联网服务商索要用户信息应该在相关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网民社会的内部自治并信任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网民自身的治理,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促进、整合作用。我们还应当积极发展教育。人权意识的产生和发展,除自学、自我认知以外,教育具有重要作用。


六、结论


科技在将人类带入网络空间的同时,也将法律关系带进了网络空间。面对新兴的信息科技,法律和技术同等重要。事实上,法律的本质就是对技术发展的回应。网络权利的确定和保护亦然。国家应着力构建一套立法和网络自治相配合,国家、商业机构、组织、个人相协调,在国际共识的法律框架内协同合作的方案。


       友情提示:前沿·摘编系列旨在聚焦国内外私法研究最新成果,为读者快捷呈现前沿论文核心观点。本摘编内容由本网编辑在原文基础上精练而成,力求贴合文章原意,如有不足,欢迎留言批评指正。文章观点均来自论文作者,原创标识仅作防止恶意转载之用,感谢理解。


推荐阅读

陈璞:网络法权与主体性原则 | 前沿

近期好文

书单|《证券法》推荐书目

杨丽珍:性自主权——《民法总则》第191条之解释论 |前沿


实习编辑:王嘉睿

责任编辑:王羽嘉 郭咪萍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