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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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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说明

本汇编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作为汇编对象,运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根据案由对公报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整理和汇编,仅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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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 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

法宝引证码:CLI.C.96952559

 

2.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二、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且第二审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依法及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作出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8期(总第274期)第30-43页

法宝引证码:CLI.C.84182796

 

3.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包含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仍然属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在前独立权利要求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案号:(2013)民申字第79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法宝引证码:CLI.C.3043940

 

4. 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审查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是判断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适用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

三、被诉侵权人委托案外人按照其提供的样品进行加工制造的,视为被诉侵权人的实施行为。

案号:(2013)民提字第22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总第228期)

法宝引证码:CLI.C.735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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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鉴于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规范诉讼程序,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诉讼突袭并架空第一、二审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充分抗辩、解决纠纷,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应予以审查。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总第283期)第37-42页

法宝引证码:CLI.C.98409015

 

2.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第14-28页

法宝引证码:CLI.C.71588806

 

3. 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

案号:(2015)民申字第107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总第238期)

法宝引证码:CLI.C.8411549

 

4. 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囚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案号:(2013)民提字第11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法宝引证码:CLI.C.39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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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第44-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67961293

 

2.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总第259期)第44-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166538

 

3.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案号:(2015)民提字第2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总第240期)

法宝引证码:CLI.C.8574307

 

4.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案号:(2013)民申字第2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法宝引证码:CLI.C.369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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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李玉珍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

编辑排版 | 李玉珍

编辑邮箱 | fwyjy@chinalawinfo.com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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