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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发生滑雪事故如何认定责任归属

2018-01-15 胡力越 獬豸新闻


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进入紧锣密鼓的筹备阶段,冬季滑雪运动也吸引着越来越多民众参与,并成为民众冬季的新乐趣。来自中国滑雪协会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约有20万滑雪者,2005年滑雪爱好者增至500万人。有报道表明,当前中国的滑雪者运动爱好者总数已达2000万。

    

《2017全球滑雪市场报告》表明,中国目前几乎每个省份都建有滑雪场。仅在2016年就有78家新开业的滑雪场,现在全国共有646家滑雪场,但大多数滑雪场的装备仍然很差,仅配备有1个或几个魔毯且多为初级道,仅有25家滑雪场接近西方的标准。通常不具备住宿的条件,且只有有限的几个可以被称作真正的滑雪度假胜地。该报告还指出,中国目前还比较缺乏滑雪文化的土壤,大部分滑雪者每个雪季仅能滑1-2次,平均水平很低,80%都还是初学者。大部分滑雪场卖的雪票都是两小时,其中包括雪具。目前,滑雪大都被作为一种娱乐项目来消费而不需要反复练习,这样的滑雪市场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缺乏滑雪的正规培训。

    

然而,近年来因为滑雪所造成的惨剧频频发生,给滑雪爱好者敲响了警钟。如若公众不幸发生滑雪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呢?笔者就常见的几类纠纷向大家普及一些相关法律知识。



滑雪场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担负主责


案例一:熊某和朋友前往滑雪场滑雪。在高级道滑雪时,熊某意外摔倒,并直接撞到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山体上,之后熊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和韧带拉伤。熊某诉至法院要求雪场赔偿。经审理发现,滑雪场本应在山体周边安装泡沫垫保障滑雪者的安全,但雪场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陈某在某滑雪场搭乘索道至中高级雪道的途中,被突然脱落的牵引钢丝绳砸中头部,当场晕厥。随后,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冰敷处理并将其送至附近的医院就诊。陈某起诉滑雪场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发现,陈某在滑雪中未按照要求佩戴滑雪头盔,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支持陈某的部分诉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滑雪场内的设施安全尤为重要。在上述案例一中,滑雪场应当按照规范安装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熊某摔倒后碰撞造成二次伤害。案例二中,陈某被滑雪场的相关设施砸中头部,滑雪场作为经营者未及时检修设备保障其安全,应负主要责任。因此,滑雪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自身原因致伤滑雪者应担主责


案例一:杨某在某滑雪场滑雪,初次接触滑雪的他为了节省开支,并未租用场内提供的滑雪服,也未聘用专业滑雪教练。在滑雪过程中,其因经验不足不慎摔倒且在雪道中间偏西侧滞留了较长时间,未被人发现。后经滑雪场巡逻人员发现立即送往医院就诊。李某以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发现,杨某身着白色羽绒服且在摔倒后未做出警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贾某在冬季与好友相约去雪场滑雪,凭借自己身强力壮、协调性好,在初级道上滑雪两三次后便自行上了中级雪道滑行。其因站立不稳,侧身摔倒撞击到了安装有泡沫垫的防护栏上。后滑雪场工作人员将贾某送医就诊,诊断发现腰部挫伤,贾某遂将滑雪场告上法庭。经审理,贾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在中级雪道滑行的能力和水平,过于自信地尝试危险动作,使自身陷入危险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已安装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贾某应当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滑雪是一项高危险性的运动,滑雪者本身应当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滑雪者应当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穿戴滑雪服、护膝、头盔等保护用具,若无滑雪经验则应当聘请教练指导滑行。而上述案例的受伤者都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因其自身不慎所致损失,滑雪场不应承担责任。这也警示了滑雪者应当提前了解滑雪的危险性,做好危险防范工作,避免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双方发生碰撞直接侵权人应担主责



案例一:李某在某滑雪场雇佣了滑雪教练,并在滑雪教练的陪同下前往初级道滑行,李某从上而下滑行,其教练面对着山顶背对着山脚陪练。肖某在初级道上从上而下滑行时,未能及时刹住车,从背后将位于其前面的李某撞倒,致李某受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及滑雪场赔偿。法院认为肖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滑雪教练作为滑雪专业人士未注意到李某后方的危险且未及时提醒李某避让,滑雪教练的行为后果由滑雪场承担,滑雪场对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施某在某滑雪场初级道自上而下滑雪,被同在初级道上滑雪的王某撞倒致施某尾骨骨折。后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滑雪场共同赔偿其损失。王某辩称,施某当时无故站在雪道中央,其自身也有过错,滑雪场没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疏于管理。滑雪场辩称,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疏导,而且在雪场巡逻,并在场内设置有安全警示,已尽到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确定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滑雪场已尽注意义务则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随着滑雪场管理规范和防护设施的日益完善,滑雪事故更多的是发生在两人的碰撞过程中,这就要求滑雪者本身应当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遵守《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滑雪者应根据自身体能、技术水平等选择适合自己的滑雪道、滑雪路线、滑行方式”“确保控制适当速度滑行,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相撞”“前方优先通行权”等滑雪规范,不能无故在雪道上停留,否则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碰撞双方及滑雪场的担责比例。

    

目前,国内滑雪场的运营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滑雪场仍存在防护措施未达国际标准的、标语不够醒目等问题。与此同时,滑雪者安全意识淡薄、技巧尚待提升这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除滑雪场对自身过失所致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外,滑雪协会及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滑雪者自身也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规范的滑雪场,学习滑雪的基本知识,在滑雪时量力而行。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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