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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决共享单车乱象亟待立法强迫规则

2018-01-25 本报记者 李海洋 獬豸新闻

看点:押金问题成共性立法解决呼声高


●通过立法对押金问题加以规范,不只是能够维护消费者

的财富安全,也有利于避免大量沉淀资金吸收下的过度投资。


●开设押金专存账户亟待立法强迫规则,强迫企业在

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以保证消费者押金及预付金的安全。


●消费者的押金不属于企业的财富,

假如被挪用应该第一顺位优先还给消费者。



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人们交通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而在其越来越普及之时,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共享单车造成的市政和环境压力,以及共享单车的押金退还问题、安全骑行责任问题也不断凸显。

    

业内人士指出,共享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法治经济、是诚信经济,共享单车种种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共享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将小鸣单车经营管理公司“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等的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同时,本次起诉也是共享单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近期,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迎来“寒冬”,小鸣单车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不断传出经营异常的消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遭遇经营困境本不足为奇,但由于共享单车企业普遍在押金收取、存管及退还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引发了消费者押金退款难、维权难等问题,产生了大量消费矛盾纠纷。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在《2017年8月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中指出,2017年8月共接到消费者投诉436件,其中对小鸣单车的投诉最多,达96宗,占投诉总量的22%,投诉内容均为“押金无法退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以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等诉求。


律师支招维权


但对于消费者个体来说,共享单车的押金依然是难以言说的痛。

    

收取押金的本意是为了解决诚信问题,然而,谁承想,押金却成为了引爆问题的导火索。

   

事实上,共享单车倒闭和押金难退的问题早已经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去年8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共享单车实名制,免押金和为用户上保险。

    

此后,确实已经有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在免押金模式上先行先试,而且收效很不错。在收取押金方面,摩拜、ofo等企业陆续针对新用户出台了免押金政策。

    

2017年8月摩拜宣布在全国超过150个城市推出新用户免押金试骑活动,ofo也多次推出类似针对新用户的活动。不过,老用户仍需要押金。

    

据悉,免押金举措为蚂蚁金服带来了巨大的商机。蚂蚁金服表示,从2017年3月至8月,已经陆续有11家共享单车接入了芝麻信用实行信用免押,为用户减免押金超过40亿元。

    

而之前的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后押金难退的问题该如何破解?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在我国第三方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共享单车企业不返还押金至多算是违反了对用户的承诺。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后押金难退是一个大问题,急需由政府、企业和用户三方形成合力,尽快拿出具体的应急处理方案来破解押金难退的问题。

    

“共享单车本来就是提供了一种方便的出行方式,应该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宋清辉认为。

    

交了押金退不回怎么办?能否在街头推走一辆共享单车要求修车师傅帮忙撬开锁,将此据为己有,以抵偿自己的298元押金?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天津李女士选择来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田伟认为,若未经该共享单车公司同意,李女士私自撬锁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因为李女士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发生的退还押金问题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在李女士与共享单车公司正式解除租赁合同之前,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此期间,李女士有权占有、使用单车,但共享单车仍然属于共享单车公司所有。

    

对于共享单车公司与李女士之间关于押金的纠纷问题,田律师推荐了以下几种合法途径供参考:一是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和解,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二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和申请调解三是向共享单车经营主体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四是向共享单车平台所在地或者单车使用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立法解决共享单车乱象


实际上,在押金上失信于用户,导致用户恐慌和失望,这只是共享单车企业失信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也失信于供应商和自行车制造企业,导致一些生产企业到现在没有拿到车款,没法给工人发工资,也没法还上原材料供应商的欠款。


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数万辆共享单车杂乱无章堆放,让人触目惊心。

网友称此地为共享单车“坟场”。  CNSPHOTO提供

    

这绝不仅仅是“退押金”带来的麻烦,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了市容和环境该怎么办?广州8个部门发布新政:单车乱停放将予以清理。

    

2018年1月5日,广州市正式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共享单车无序投放、车辆乱停乱放、回收不及时、用户骑行安全及押金安全等行业规范发展中的诸多方面以及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相对应的权责义务。

    

新规的最大亮点是,停车管理从政府到企业、用户都进行了无缝衔接。

    

新规要求企业执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对影响通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予以清理。

    

广州市的指导意见于日前由市交委、公安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城管委、工商局、金融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给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政策指导。

    

广州市交委透露,共享单车在解决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方便获得便利的同时,企业无序投放、故障残旧车辆回收不及时、车辆乱停放阻碍通行、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问题也日趋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指导意见全文共11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车辆技术要求、企业条件、制度构建、车辆投放规模、经营收费、安全保障、用户管理、服务承诺、巡查运维管理、数据接入与共享、用户资金与网络信息安全防控、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强化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明晰了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能分工,以加强对行业的规范引导。

    

指导意见首先强化了各区的属地监管职责,重点明确了各区可对企业未经事前通报随意投放且经提醒仍不整改的、在施行禁停管理等不适宜停放区域内停放以及企业未及时回收的残旧、废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清理。

    

其次,统一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对未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区,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予以清理。

    

再次,对企业则要求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并综合采取APP端警示提醒、用户用车信用评分奖惩、经济手段等有效引导和规范管理。

    

对于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现状,指导意见提出,其有效解决有赖于政府、企业、市民三方共同的努力。

    

广东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周虹表示,共享单车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等行为,占用了公共绿地、人行道、盲道甚至机动车道等公共资源,也破坏了河流、草坪等自然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日前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共享单车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

    

南山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向南山区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时,深圳市检察院与南山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检察监督工作会议,督促行政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组织召开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检察监督约谈会,约谈在深圳市范围内投放共享单车的7家企业,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享单车使用者、行政监管单位等代表参加,对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经营企业接受监管、规范运营、科学管理,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纵 深:


立法解决押金问题正当其时

   

押金问题正在成为一个共性难题。


数据显现,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共享经济中。据国度信息中心2017年3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市场买卖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了6亿人,比上年增加约1亿人。


据芝麻信誉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以来,粗略统计构成用户押金损失曾经超过十亿元。


如此大范围的用户参与共享经济,触及的押金数额十分巨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提出,注册用户未租赁运用单车期间,企业对押金的占有,从金融学的角度来说是吸储行为。共享单车企业有没有吸储的资质?需要法律界进行确认。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指出,通过立法对押金问题加以规范,不只是能够维护消费者的财富安全,也有利于避免大量沉淀资金吸收下的过度投资。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讨部主任陈剑透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消协也提到了预付费的安全问题。押金和预付金的安全必须要有法律这一层级相应的规则,否则很难中止实践权益的处置,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得到立法部门的关注。


日前,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维护专题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律师发出倡议:开设押金专存账户亟待立法强迫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讨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押金和企业自有资金不同,企业无权挪用,也无权享用资金沉淀,不能用于企业投资等运营活动。


朱巍呼吁,应抓住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契机,将上述条款以法律的方式加以明确,经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处置共享经济乃至整个电子商务范畴的押金、预付金的安全问题。


“如此监管部门就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强迫企业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以保证消费者押金及预付金的安全。假如有企业拒不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后续执法部门也会有法可依。”朱巍表示,企业一旦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时,就意味着消费者的押金大概率被企业挪用了。


在朱巍看来,依照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则,消费者的押金不一定能得到完整赔付,他提议在《电子商务法》中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押金不属于企业的财富,如被挪用应该第一顺位优先还给消费者。”






编辑:韩湘子  


獬豸新闻   ID:zgsbfz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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