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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额度能被执行吗?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16-12-30 判例研究 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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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众适用信用卡较为普遍,那么信用卡额度内的钱能否作为执行对象呢?这确实是一个新的问题。前不久,某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准备执行被申请人“老赖”信用卡中的钱,当初该法院对于能否执行被申请人信用开中的钱,该基层法院还颇为纠结,但最终还是执行了。本期,我们特别邀请了有关专家、律师、法官针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信用卡额度”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讨论,为各位看官来答疑解惑。

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有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是直接使当事人财物归属发生变化,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得利益的取得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如何进行平衡,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形,当事人也往往为了成功执行或者逃避执行而各出奇策,执行过程中有很多具体问题都需要一一的进行讨论。

201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召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在此次会议上,周强指出,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全国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本期,我们特别邀请了有关专家、律师、法官针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信用卡额度”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讨论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

张嘉军

对于信用卡内被执行的额度,应当区别对待。一方面,信用卡也是具备存款功能的,比如为了防止刷了卡后过期没有还钱,往往提前存入一部分钱,对于这一部分钱持卡人是可以提取的,那么这一部分就属于个人的存款。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信用卡中有被执行人自己的存款,那么法院可以对这一部分当然是强制执行。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信用卡额度的钱,这一额度只是银行给客户预留的可借贷资金,并不是持卡人个人的财产。既然这一部分并不是持卡人个人的财产,那么对此法院并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对这一部分强制执行,无异于强制被执行人去借款还债,这是明显不合理。当然,基于信用卡还具有代付款功能,如果持卡人即被申请执行人自己主动承诺愿意以这种方式偿还债务,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也可以对被申请人信用卡额度内的钱进行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士磊

对被执行人信用卡额度进行执行在实践中是存在的,据我所知,就在不久前就有某地一基层法院将被执行人信用卡额度内的钱给执行了。这其中有两个问题可以引起我们思考一是信用卡额度并不是当事人直接占有的金钱,那么法院去强制执行,是怎么执行到位的,其可操作性本身存疑;二是信用卡额度内的钱实际上是银行客户可以向银行借款的额度,这种可借款项究竟能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同时,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可以用来缴费,比如交诉讼费时就可以刷信用卡,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信用卡应该也可以作为支付方式来偿还债务。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斌

很明显,信用卡额度内的钱不能被强制执行。信用卡其实就是用户与银行签订的不定期不定时借款合同,这一部分钱仅具备代付款功能,而且当事人也是需要在事后偿还的,这是银行基于对当事人的信赖而承诺可随时提供的贷款,并没有将这部分款项视为当事人财产,因此,这部分款项从性质上说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自然也不能被强制执行。

小编总结

1、信用卡额度实际上是银行给当事人的可以随时贷款的权利。法院不能对此强制执行,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为了偿还当前债务而去承担新的债务。

2、信用卡具备存款功能,这部分存款实际上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对这一部分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3、信用卡具有支付功能,如果当事人主动提出以这种方式支付应当执行的债务,那么法院也可以允许。

执行范围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图文 | 付翔宇、武文浩

编辑 | 付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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