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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包頭案第一季

刑辯前沿 江雾林霭 2022-12-31

編者按   

在三年的掃黑除惡接近收官之時,爆發了三年來控辯審衝突最激烈的包頭案,其影響,已經不亞于小河案。該案,基本展現了三年來類似案件中暴露的所有矛盾點,管轄權、回避問題、合議庭組成、剝奪辯護資格、羈押必要性……等等問題,無一不成為案件的引爆點。我們應當看到,這三年來,個別地方官員借掃黑之名大肆製造冤案的現實,在掃黑中完全不顧基本的事實和法律程式;我們也應當看到,辯護律師們如齊太史秉筆直書般的一波又一波湧向前線,義無反顧地跟違法行為鬥爭。

不管該案的結果如何,都將成為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沒有法治,誰都不安全。希望當權者,善待律師。

本文全程記錄了包頭案的過程。

 

 

引言:包頭王永明案徹底引爆法律圈,成為全國熱議的第一案件,是一段顧不得體面、穿著紅內褲的律師,拿著手機向辦案人員取證的視頻。

 

2020714日上午,庭審進行了13天后,參與包頭案的13名辯護律師,對合議庭的公平公正徹底失望,在無法依法辯護、無力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委託人協商並經被告人確認、解除委託。


而在當晚,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區分局的民警遠赴呼市,異地執法,脅迫酒店前臺查詢律師所住的酒店房間,闖入律師房間,向律師們送達《通知函》,要求將律師收取的代理費全額轉到公安提供的帳號。

 

包頭案,究竟發生了什麼,為何會在一夜之間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呢?

 

第一章緊急呼救

 

包頭王永明案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是來自一張王永明平躺在病床上的照片,腐爛的右腳,被截掉的左腿,讓人頭皮發麻。

 


彼時的王永明,患有三級高血壓、糖尿病和多種併發症,剛做過腎移植手術、左腿高位截肢手術、身體浮腫、右腿疼痛、排尿困難……已經收到十多次病危通知書,亟需異地就醫、手術治療。

 

毫無徵兆的情況下,此前因病重而被取保候審的王永明在醫院搶救室被公安帶隊抓走,並被安置在不具備任何醫療條件的包頭中心醫院。

 

2020410日,經家屬屢次請求,包頭本地律師認為王永明不涉黑,被湊數了,徐昕律師介入本案。後馮延強律師、襲祥棟律師、李愛軍律師、吳俊律師、周海洋律師、王振江律師、王飛律師、李仲偉律師、鄭世保律師、范辰律師、李啟珍律師、黃佳德律師等人陸續介入擔任王永明案中8位被告人的辯護人,庭審期間許俊平、李永恆律師介入擔任辯護人。

 

自接受委託後,辯護律師數次前往包頭,為王永明的健康奔走疾呼,與看守所、法院、衛健委等多部門協商,希望能出於人道主義,對王永明暫緩收監,及時安排治療。

 

任憑辯護人如何明理釋法地反映情況,辦案人員就是不予理睬。公安局局長答覆稱:“關死了也不放人”;法院副院長稱:“關死了,該誰擔責任誰擔”;看守所副所長說:“關死人沒事!”。配合關押的包頭中心醫院表示:“治不了,沒治療方案,不給病歷,死了找公安……”(連結:王永明的緊急時刻

 

 

隔著監區的那頂鐵窗,不僅擋住了生的希望,也在訴說著冷漠與無情 

 

幸運的是,在強烈的求生欲下,王永明還是堅持等到了庭審。

 

第二章庭前辯護,尋求不到的正義

 

辯護律師介入案件並仔細研究案卷後發現,涉黑絕對不構成。案件緣起于專案組成員之一的王剛的敲詐勒索未達目標後的報復;專案組組長憑空捏造了一條人命,陷害王永明;而在案件尚未進入一審,公檢法“大三長”“小三長”聯席會議,卻對王永明案的涉黑定性、案件事實認定、違法所得處分等事項“達成統一共識”。

 

1.來自專案組民警王剛的敲詐勒索

 

專案組成員之一的王剛是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區分局的員警,卻也經營民間放貸業務。王剛和王永明一起曾向孫衛賓放貸,孫衛賓跑路後,因王剛的債權沒有辦理抵押,王永明的債權有抵押。王剛無法實現債權,便利用其員警身份對王永明進行敲詐。

 

錄音中,王剛稱其在公安廳有人,在掃黑辦也有人,“我王剛絕對能等上這個錢了:你答應我你肯定得給我,你不給我你的兒女也得給我。我王剛我就敢說這個話。你遲早得給我這個錢。”“你不給我錢,有好多人聯繫我治你了,知道吧。我這幾年就研究你們家了,你們兒子女兒哪上班、什麼情況,我比誰都清楚。”“你們寧願錢充了公也不願意給我?那這就是最後一次見你了,你們家完了,以後咱們可能也沒機會再見面了,就沒有關係了。”

 

而在家屬對王剛濫用職權的行為表示質疑後,王剛稱“這個領導跟我說,那個領導也跟我說,我說你不用說了,能開除我就開除,你們今天開除我,明天我就出去殺人放火。看我敢不敢,我就不信了。你們開除我,你憑什麼開除?”

 

出於對王剛的恐懼心理,王永明共支付給王剛47萬餘元,但王剛仍不滿足。之後,王剛主動加入了專案組,利用職務便利,串通王永明的債務人石XX、孫XX、王XX等人,對王永明進行誣告陷害;徇私枉法,捏造事實,將王永明追訴為黑社會。

 

 

.拒絕聽取辯護人意見,漏洞百出的起訴書

 

審查起訴階段,部分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高新區檢察院申請閱卷,就上述嚴重問題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意見,並申請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然而,承辦檢察官李書耀拒絕聽取馮延強律師法律意見,其甚至揚言,“以後一概不收姓馮的律師的材料。”

 

2020420日,高新區檢察院不顧辯護律師的強烈反對,倉促將案件起訴至高新區法院。

 

辯護人發現,起訴書及案卷漏洞百出。全案300餘冊電子案卷沒有目錄、均為單頁、極為混亂不堪;部分被害人《附帶民事起訴狀》、證據材料等重要文書未附入卷;被告人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無律師在場,《量刑建議書》也未附卷;起訴書錯字百出,如將公安機關寫成“東安機關”,將“兵”寫成“斌”,將“月”寫成“年”,不區分組織犯罪和個人犯罪、違法和犯罪,還將尋常的昵稱、稱呼,定性為綽號,抹黑被告人。

 

.大小三長聯席會議,聯合辦案、未審先定

 

2020319日,案件尚在審查起訴階段,本案第一公訴人徐亞光檢察長直接組織召開“大三長”“小三長”聯席會議,合議庭全體成員與高新區法院院長都參加了聯席會議。

 

據高新區檢察院的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公開報導,會議對王永明案的涉黑定性、案件事實認定、違法所得處分等事項“達成統一共識”。

 

王永明案尚在審查起訴階段,包頭當地公檢法就公開開會定調,認定王永明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要打財斷血,罰沒財產,並且還當做正面新聞來宣傳報導。根據家屬的陳述,王永明案承辦人、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郝喜喜,明確告訴家屬,如果王永明是冤枉的,怎麼這麼多人舉報。顯然,郝喜喜已經受到三長會議的影響,先入為主,有罪推定,喪失了中立性。

 

2020424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郭雲樓法官在聽取律師就“大三長”“小三長”聯席會議意見時,明確表明:高院注意到此案的輿情了,我手裡就有一份書面材料。在此之前,高院已經讓包頭市中院彙報了稀土高新區的“三長會”情況了。但根據你們律師今天提供的材料(包頭稀土高新區檢察院網頁截圖)來看,包頭市中院的回饋情況不屬實。很顯然,這個“三長會”是涉及到案件事實認定了,但包頭市中級法院卻說沒有涉及。你們律師今天提供的網頁截圖(用A3紙張列印的)很清楚。我們高院會重視。

 

可見,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要求包頭中院彙報情況時,包頭中院沒有如實彙報三長會議對案件的定性問題,欺騙上級機關,目的就是把案件壓在包頭,已經明顯存有為下級法院的違法行為買單的意圖,所以也不適合在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

 

而包頭中院與包頭市檢察院在王永明案偵查階段的協商管轄函,也從側面反映,包頭中院早在偵查階段就已對案件定性,即認定王永明等人是有罪的,並與包頭市檢察院協商,選擇管轄法院。(連結:包頭案再現未審先判鐵證

 

圖:20191231日的協商管轄函,而王永明案在202016日才偵查終結

 

此外,王永明案的涉案事實多是借款合同,如今這些借款合同卻被指控為犯罪。而許多借款合同是經過包頭市中級法院審理過的,有相應的民事判決書等。經過不完全統計,案卷中涉及的民事裁判文書有58份,當事人是王永明等人的有48份,共涉包頭兩級法院35位法官,這此法官與王永明案都具有利害關係。

 

在庭前會議召開前,辯護人多次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包頭市公檢法、自治區高院及檢察院、最高院與最高檢反映情況,希望將案件移送至包頭以外的法院審理,並對辦案人員涉嫌犯罪的線索展開調查,但未獲回應。

 

第三章不公正的審理

 

202072日、3日,案件召開庭前會議,並於74日起正式開庭。

 

庭前會議和庭審期間,辯護人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就本案存在起訴書存在嚴重錯誤、公訴機關應當將量刑證據在開庭移交合議庭,以及舉證質證方式、回避、管轄、開庭地點、合議庭的組成、公開庭審、辯護權的保障、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和對法庭秩序的遵守等問題,反復與法檢溝通協商。同時,根據起訴書存在的嚴重問題,以及本案案卷材料多、指控的犯罪事實多的實現,希望公訴機關能夠提供舉證目錄、證據提綱,以提高庭審效果和效率。

但公訴機關、合議庭不但斷然拒絕上述合法、合理的要求,而且還發生了惡意剝奪李愛軍律師和李啟珍律師的辯護資格、男法警毆打女被告人、法警暴力推搡律師、公訴團隊公然侮辱辯護人、公訴人李書耀被當庭實名舉報涉嫌受賄30萬竟然不回避等嚴重侵權事件。

 

即便如此,徐昕等律師在法庭上和法庭外,反復與法檢溝通協商,希望能順利開庭,73日下午曾就庭前會議達成一致,但由於領導(據說是包頭市政法委副書記許北懷親自指揮親自部署)不同意,而導致無法通過協商解決。

 

在衝突不斷的情況下,徐昕等律師不斷進行調和,曾提出不剝奪兩位李律師的辯護人資格,來勸所有辯護人配合,法院不同意;後又提出,只要庭審直播,就勸所有辯護人配合,法院仍不同意。由於違法嚴重,多位律師在法庭上提出,“這還是不是共產黨的法庭”,但審判長竟指示書記員不予記錄。

 

因辯護人與合議庭、公訴人對抗特別激烈,莊嚴的庭審變成了違法者的鬧劇,毫無公正可言。

 

庭審進行了13天,但公訴人還沒有宣讀起訴書,創造了庭審緩慢之記錄,有人稱之為“蝸牛”審判。

 

1.包頭公檢法的敵視與侮辱

 

包頭案伊始,承辦律師就受到了來自包頭公檢法的敵視與侮辱。

 

2020519日,關押本案部分辯護人的東河區看守所的副所長田華平在其朋友圈,公開辱駡辯護律師為“唯利是圖的走狗、道德淪喪的狂徒、上躥下跳的小丑”、“蒼蠅、蛆蟲、糞便”。

庭前,一看守所副所長髮朋友圈辱駡律師

 

202074日,庭審第一天上午,所謂被害人早早來到法院門口,指責律師給“黑社會辯護”,揚言要殺光所有律師,還準備了橫幅。看似情緒激烈,卻在控制之中。每到矛盾發展至一觸即發之際,便有員警“及時”制止。配合如此默契,人為導演的實質昭然若揭。

 

2020711日上午休庭期間,經過十幾天的鏖戰,因身體原因徐昕律師決定退出“包頭案”的辯護,他真的累了。而在徐昕律師與被告人商議解除委託事宜,而被沖上來的一群法警暴力推搡腰部,法警隊長用手指著罵徐昕律師,說他不懂規矩,其他的法警也大聲的喝止“不許說話、不許說話!”。

 

圖:休庭後,徐昕要告知被告人解約和退出辯護事項,被一群法警制止。這張“經典”的庭審現場照片隨後流傳全網,律師徐昕單槍匹馬面對十數法警指罵威脅,頗有點“以一敵百”的意味。

 

2020715日,有自媒體爆料,一群著裝整齊,統一白襯衫,黑褲子群眾,站到包頭市人民檢察院的門口,舉著橫幅,大喊王永明黑惡團隊辯護律師滾出包頭!

而對這些在法庭內外發生的威脅、侮辱、誹謗律師等行為,法官、檢察官不僅不及時制止、依法處置,反而加入到敵視與侮辱律師的行列,甚至在庭審中煽風點火。

 

當辯護律師要求法庭落實公開審判制度,解決200多個空餘席位,僅允許十多個旁聽者旁聽的問題時,卻遭到審判員劉丙辰的嘲諷:“整點乾貨,別整些奇技淫巧。”

 

202078日,辯護律師要求合議庭責令本案的偵查人員退出法庭,不得旁聽。審判長宣佈休庭。辯護律師隨即要求公訴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法庭允許偵查人員旁聽此案庭審的違法行為。一名檢察官助理公然說辯護律師是在“好好表演”。辯護律師當即其道歉,可那位檢察官助理變本加厲,辱駡辯護律師“一群法盲”。第一公訴人、公訴機關的檢察長還說了“什麼憲法?”“伎倆”“放肆”等話。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違法限制律師的發言時間,要求每名律師發言不得超過20分鐘;用警戒繩、喊話喇叭、防暴盾架起“圍牆”,防止律師跟自己的當事人說句話。


法庭上,為了阻止律師跟被告人說話,架起了警盾

 

2.完全違法的合議庭議庭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第1項:“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王永明案必須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然而卻只有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案件尚處在審查起訴階段,稀土高新區檢察院組織公、檢、法、政法委等部門召開針對此案的聯席會議,本案合議庭三名成員郝喜喜、曹波、劉丙辰在其法院院長的帶領下參與了該次會議。在不審查證據、不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認定涉黑、涉案財產處理等事項“達成統一共識”,這實際上就是在共同辦案,完成了對此案的秘密審判。

 

顯然,包頭案的合議庭已經不再適宜審判,都應該回避,再進行的任何審理都是違法。

 

3.不公開的審判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二審法院可以在原審法院開庭的規定,並無一審法院在二審法院開庭的規定。而高新區法院明知法無授權便偏要為之,將原本應當在高新區法院審理的案件,搬到了包頭中院。

 

包頭中院偌大的審判庭,空餘200多個席位,卻只被允許十多個旁聽者進入。全國各地趕來的律師、群眾被阻止在法庭外。而原來庭審第一天能旁聽庭審的家屬,卻由於時值週末無法提供親屬證明而無法進場。

 

當辯護律師要求法庭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審判員劉丙辰卻嘲諷道:“整點乾貨,別整些奇技淫巧。”

 

庭審過程中,辯方與合議庭、公訴人衝突激烈,辯護人曾聽出只要合議庭同意庭審直播,就勸所有辯護人配合審理,合議庭仍不同意。

 

而包頭中院一樓大廳樹立的展覽板,早已將尚未開庭的王永明案作為掃黑除惡的工作成績予以展示。這意味著,這次不公開的審判,已經有包頭中院“保駕護航”,任憑律師再怎麼講“乾貨”,都不會影響案件的結局。

 

4.拒絕調查男法警毆打女性被告人

 

202075日,開庭期間,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被包頭市昆都侖區法院的夏姓男法警毆打,性質極為惡劣。石莉芳憤怒地說,“這不是在美國,我不是黑人,不接受暴力執法,我是有人權的,我希望法庭保障我的人身安全”。但合議庭一直未依法調查、處理。

 

5.剝奪辯護律師的辯護資格

 

李愛軍、李啟珍兩位辯護律師,因其他案件開庭(李愛軍律師開庭時間早於本案確定的開庭時間),征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並向法庭進行了書面告知,完全具有暫時離開法庭的“正當理由”。但卻被法庭認定“擅自退庭”,被法庭剝奪了繼續擔任辯護人的資格。

 

結束其他案件庭審的李愛軍、李啟珍兩位辯護律師回到了包頭中院,卻不被允許進入法庭,被迫“擺攤”;得知辯護人無法進入的被告人家屬,三伏天在中院門口久跪數日。

 

2020712日下午,經過辯護律師庭內、庭外長達五六天的維權,合議庭才糾正錯誤,恢復了兩位元律師的辯護人資格。

 

被剝奪辯護資格後的李愛軍律師只能在庭外地攤式辯護

 

6.索賄30萬的公訴人都不用回避

 

2020711日下午,辯護律師當庭向法庭舉報第二公訴人李書耀涉嫌向被告人家屬索賄30萬,並以此作為申請李書耀回避的理由。審判長先是同意了辯護人播放錄音的請求,後在審判員的提醒下拒絕播放錄音,並讓法警緊急搶奪正在試圖播放該錄音的辯護人的電腦和麥克風。合議庭在未審查錄音的情況下,反而允許李書耀繼續坐在公訴席位上。

 

高新區監委注意到網路上關於公訴人李書耀索賄的輿情後,曾電話通知辯護人協助調查。但當辯護人前往高新區監委後,卻發現監委與檢察院共同辦公,且也參加了王永明案的“大三長”“小三長”會議。調查後,高新區區監委對李書耀索賄一事依然冷處理。

 

2020714日上午,檢察長徐亞光當庭建議法庭駁回回避申請,理由:請客送禮是法定的回避理由,涉嫌受賄不是法定的回避理由。

 

法庭上公訴人的那一抹笑

 

第四章千里追“贓”

 

2020714日上午,庭審進行了13天后,參與包頭案的13名辯護律師,對合議庭的公平公正徹底失望,在無法依法辯護、無力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委託人協商並經被告人確認,解除委託。

 

714日下午,被解除委託的律師向自治區監委反映李書耀涉嫌索賄30萬元的情況,並提交了李書耀涉嫌受賄的證據。自治區監委負責接待人員稱,已將材料第一時間封存,並交由自治區監委一把手處理。

 

同時,合議庭宣佈休庭,讓被告人家屬承諾在休庭後2天內委託律師,並同意給新介入的辯護人15天的準備時間,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自此,合議庭此前7月底徹底結案的目標徹底破產,一場瘋狂的庭審才被按下了急刹。

 

或許是因為庭審的中止觸動了部分辦案人員快速結案、申報掃黑成果的利益,辦案人員不辭辛苦,千里追“贓”。

 

714日晚,包頭公安局東河分局在辯護律師返程路過呼和浩特市住宿過程中,未經允許非法侵入律師房間,在律師未來得及穿衣的情況下,對著律師拍攝,宣讀律師所收費用是涉案贓款。用這種直接顛覆律師制度的方式,向被告人家屬和律師示威,實質上是在阻止被告人家屬繼續委託辯護律師,以達到迅速推進庭審,完成非法審判的目的。

 

715日上午,包頭公安局東河分局向14名外地律師所在律所致電,要求律所將律所收取的“贓款”退回至指定帳戶,並揚言要到律所上門追“贓”。據家屬稱,公安機關已經凍結了與其相關親屬名下所有人的銀行卡,以讓其無法為被告人聘請律師。

 

然而,專案組成員王剛敲詐勒索王永明47萬元、李書耀索賄30萬元的證據充分,所涉的款項亦是明顯的贓款,東河分局不僅視而不見,不展開調查,反而趕赴律所,千里追“贓”。

 

事實上,東河分局所追贓的部分律所,有的律師還未與被告人解除委託,有的未收取任何的律師費,卻遭遇了包頭公安局不分青紅皂白的追贓。

 

716日,在包頭公安東河分局千里追“贓”的兩天后,公安部召開“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的電視電話會,並將包頭公安局列為教育整頓試點單位!

東河分局的千里追“贓”將何去何從?涉嫌敲詐勒索的專案組成員王剛、索賄的公訴人李書耀將被如何處理?種種懸念,相信將在不久之後揭曉。

 

在該次會議上,包頭市公安局首當其衝,被列為試點單位

 

目前,張磊律師、劉金濱律師、張維玉律師、王萬瓊律師、馮延強律師、趙永林律師、游飛翥律師、王興啟律師、龐琨律師、徐曉明律師、金宏偉律師,關大力律師、周立新律師,屈華律師、葛永喜律師、趙青山律師等知名律師決定加入包頭王永明案,包頭案第二季將在不日開始。

 

部分第二季律師律師到達包頭

當然,我們希望包頭案能庭審全程庭審直播,給全國人民上一場掃黑除惡的法治公開課。

 

撰文 | 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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