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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概览引注形式中的德语文献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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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修律以来,域外法,尤其是德国法,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持续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对德国法比较研究青睐有加,多在著述中引用德国法文献。法科生们耳濡目染,也时常在日常的学术阅读中“偶遇”各类原汁原味的德语文献片段,以至于为了更接近纯正的德国法理论自行学习德语。然而,如果想要循着我国学者论文的脚注一窥德语文献原貌的话恐怕会失望了,各类脚注总是让人一头雾水,宛如一串密码;即使是德语已经学到一定级别的同学也未必参透,例如:


  1. Karl Larenz,a.a.O.(Fn.12),S.401 f.

  2. Dieter Medicus,a.a.O.(Fn.19),S.489 ff.

  3. Bachmann /Roth,a.a.O.(Fn.⑥),Rn.120.

  4. RGZ 78,239.

  5. BGHZ 66,51 = NJW 1976,712.

(以上德语文献脚注均出自王文胜,《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因此,本文拟对一些常见的脚注形式略作科普,让大家可以大概了解一下浓缩在脚注中的德语文献的外在形式。也许有读者会认为,在没有学德语、无力阅读原文时,本文所提及的知识只是鸡肋而已。不过,我国法学发展历程与法律移植的进程交错辉映,法学研究当然地与比较法视野密不可分;即使暂时不能直接阅读原文,也无妨从小小的脚注里管中窥豹,稍览法学理论借鉴的深化程度和学科发展走势。


1.对教科书的引用


总体上来说,对德国法教科书的引用格式比较规整统一,也是较为容易辨认的,比如:


Brox /Walker,Besonderes Schuldrecht,35.Aufl.,Verlag C.H.Beck,München 2011,§ 45,Rn.2 ff.

(该脚注出自于飞,《“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就是严格按照“作者(脚注中一般只写姓)(Brox /Walker)+书名(Besonderes Schuldrecht)+版数(35.Aufl.)+出版社(Verlag C.H.Beck)+出版地(München)+出版年份(2011)+章(§ 45)+边码(Rn.2ff)”的顺序排列的,如果用中文表述,就是“布洛克斯/瓦尔克著,《债法分论》,第35版,C. H. Beck出版社于2011年在慕尼黑出版,第45节边码2及以下。”


与中文教科书不同的是,通常德国法教科书都在页边标有边码,或按章单独排序,或整本排序。援引边码的好处在于,在改版而变动教科书页码时,边码通常保持相对固定,如有新增边码则多用“数字+a/b/c”来表示,便于读者查询;不过教科书大改时,边码会出现较大调整。


(图为【德】埃尔温·多伊奇、汉斯-于尔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第五版),叶名怡、温大军译,刘志阳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不过,也有直接标注页码而非边码的脚注,尤其是在有的教科书不采用边码时,如下:


Helmut Köhler/ Stephan Lorenz,Schuldrecht I,Allgemeines Schuldrecht,21. Aufl.,München: C. H. Beck,2010,S.135 f.

(该脚注出自王文胜,《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用中文表述就是“科勒/洛伦茨,《债法I:债法总论》,第21版,C. H. Beck出版社于2010年在慕尼黑出版,第135-136页。”


2.对评注的引用


评注风靡于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受学生、教授、法官、律师的重视,在德国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评注在脚注中出现的频率极高。评注的引用通常是以下模式: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 /Bachmann /Roth,§ 241,6.Aufl.,München: C.H.Beck,2012,Rn.51.

(该脚注出自王文胜,《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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