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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后杀死强奸犯 获刑!

何雪峰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何雪峰律师

云南八谦律师

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






案情





王女士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喜欢在网络上赌博。她自己开始赌的时候赢了些钱,不过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想着赌博来钱容易,赌得也就越来越大。 一次网络赌博中,王某很快输掉了自己的积蓄20万元。她没有办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后无奈找到了胡某(男)借款10万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日结。想不到王某再次将钱输光。一个月到期,王某无法还钱,胡某要求王某“肉偿”抵债,一次10000元。王某当然不从,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王某无奈同意。不过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采访对话





方弘: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何雪峰律师:胡某已经死亡,对他强奸行为的界定主要根据被害人的言辞。而对胡某强奸的界定对于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起着重要作用。即王某的后续行为是为了应对强奸行为,才有可能是正当防卫。 从案情陈述上来看,胡某存在强奸的可能性。因为,双方发生了一定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属于自愿或者非自愿已经无从考究。但是,从客观上来讲,被害人自己说非自愿,并且发生了强奸行为。 我们认为本案当中的死者胡某在最先的强奸行为当中可能具有犯罪的前提。这是判断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 而作为后续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王某主动邀请致害人胡某到她住所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有个节点了。假定前一天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那么前一天强奸行为已经完成。后一天胡某是不是又发生了强奸行为还是王某主动自愿?这对本案王某后续的行为定性就产生了变化。 如果是王某自愿请胡某来自己家,那么胡某第二天的行为就不应当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从这个概念上来讲,一旦认定为后续的胡某接受邀约到王某家不是犯罪行为,那么正当防卫的前提就不存在。 方弘:也就是说胡某第一次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王某后续的任何反抗或者伤害行为都不能够认定为自我保护或者是防卫行为。第二次是王某主动邀约胡某来其住处,如果胡某仍然存在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去反抗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何雪峰律师:强奸行为有一个违背妇女意志的条件。在这个情况当中,可以推断王某把胡某约过来可能是为了跟他谈判,并不一定是直接发生关系。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胡某又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犯罪行为发生了,这个时候王某对胡某进行的对抗或者是伤害,就是正当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方弘:当时到底是什么情况无从考证,但是就相关的报道来看,至少可以看出来王某是主动邀胡某过来的,而且还事先准备了刀,从这两点来看,她那个时候可能就已经有了杀胡某的故意了。所以,胡某对她进行侵犯以后她才反抗的推论可能就不成立了? 何雪峰律师:是的。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要有防卫意识、保护作为前提,防卫意识出现的时机以及具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就不存在。 方弘:类似这样的案子都会引起民众的广泛讨论,比如男方可能要对女方实施强奸,但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他把裤子穿上了,这个时候他虽然没有继续侵犯女方,但是也没有离开房间。对于女方来说,她可能会觉得自己还是在受侵害的范围内。这个时候女方趁男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对男方实施一种比如说拿刀杀对方或者用其他的手段去伤害对方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女方构成了正当防卫? 何雪峰律师:这种情形,我觉得有一个相对于女方有利的条件。在这个过程当中,犯罪行为是不是终结无法直接判断。因为男方虽然把裤子穿上了,但是他的意图已经表现出来,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被害人或者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能够预料到致害人是不是还有后续行为。 在这个阶段进行的防卫,可能有两个结果,一个依然构成正当防卫,另外一个可能超出了一定的时机,法庭会以防卫过当给予判断。但是,对女方行为的界定依然是防卫行为,会得到轻判或者是免除处罚。 方弘:现实生活当中,比如说有人打了我一拳,对方已经收手了,但是我气不过,捅了人家一刀或者我再回打过去。这种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是否已经结束,无论被打者内心如何激愤,任何的回击或者反抗,可能都会涉嫌犯罪? 何雪峰律师:正当防卫其实只有几类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针对这几类犯罪的防卫不强调防卫的强度,可以致害、致死。 审理类似案子,法院主要是对当时的情景、被害人面临的环境、致害强度、采取的防卫措施、防卫的手段以及不采取防卫是不是依然会受伤害的情况来判断防卫的正当性。 昆山的反杀案就是这种情况,当时受害人确实具有夺刀进行砍杀的行为,但是法院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就是认为对方的人数、强度以及在那种情形下,如果不用很强的防卫方式进行防卫有可能会致害。检察机关可能是依照具有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种情形的防卫来界定,就把行为人的反杀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互搏的情况下,比如说致害人以为受害人很弱,结果受害人反过来比致害人还强,最后致害人被受害人打伤了,或者发生了某一个意外成了重伤或者死亡,大家就认为防卫过当。检察机关也会看后果,凭什么说受害人把致害人打死或者打伤是合理的。 实际在判断犯罪当中,法院或者检察官还要推断合理原则,到底这个行为是不是合理,我打他有违法性,我是不是应当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责任应当承担了,我才应该是犯罪。 所以,民众实际上就有一个概念,你打我我才打你,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从这点上来讲,会让法官或者是检察官很为难,他们怕这种后果一旦纵容或者不处理之后会产生负面影响,即有人趁机利用这种情况来伤害先动手的人。但实践当中,我觉得还是要从后果和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以心理上来界定防卫行为。 方弘:这个案件其实王某本人最后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获刑了,但是可能很多人会替王某觉得有点冤,毕竟她是一个被害人,这种在具体量刑的时候会考虑有所减轻,或者是从轻处罚吗? 何雪峰律师:其实量刑会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法性的大小,就是王某的伤害行为违法性是多大。二是责任的强度,也就是王某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三是法院对胡某的处罚或者是量刑在胡某的行为当中,预防的必要性有多大,也就是从因果关系上来判断胡某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对胡某行为预防的必要性这些点来考虑量刑。




结语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面对强奸,多条新闻报道,有些女子急中生智免遭被性侵。比如,有女孩说自己在酒吧做小姐,有性病。缓和对方情绪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来说通对方而免遭性侵。相信,当女性被强奸以后,没人可以很理性地选择正确对待,报警、倾诉不要一个人默默承受或许才是走出来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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