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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情人和领导性爱视频索要500万 领导险中招 !

范辰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范辰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一篇发布于2021年3月5日的刑事裁决书,披露了一起离奇的敲诈勒索官员案件。 根据潇湘晨报的爆料,2018年江苏徐州某单位领导干部刘某收到了一个高达500万元的勒索。对方威胁:我手上有你的性爱视频,如果你不拿500万来,我就让你身败名裂! 而拍摄不雅视频的摄像头,就藏在刘某情人单某的卧室里,偷拍者则是单某的另一情人孙某。 2017年,孙某和单某因抵押业务相识并熟悉后发生两性关系。不过,孙某太过龌龊,居然决定监视女青年单某。 然而装上监控设备后,让孙某万分惊讶的是,与女青年滚床单的不止是他,摄像头偷偷拍下了单某与多名男子之间的不雅视频,其中就包括领导刘某。 性爱视频就是一个富矿呀,孙某一下就找到了生财之道。 2017年8月,孙某向女青年单某出示了自己偷拍录制的不雅视频,以向单某家人公布该视频为要挟,敲诈勒索女青年单某5万元。 2018年3月,孙某又找上了刘某,刘某是徐州市某单位领导干部,于是孙某一开口就向刘某要500万元,他威胁刘某,不给钱就将不雅视频交给纪检部门、在互联网曝光。 为了达到目的,孙某还故意编造谎言称有人愿意高价购买该视频,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面谈的方式威胁刘某。 然而这一次,孙某的目的没有得逞,单某等人对孙某实施了非法拘禁。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孙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发还被害人单某。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不知从什么开始偷拍、敲诈公职人员成为一条发财的捷径。 2018年12月,某省李副厅长被女青年王某录制了不雅视频。为摆平此事,李副厅长前前后后给了女青年250万! 2018年陕西一名前县委书记刘号通(化名)的性爱视频曾火爆全网,视频背后,涉及一起跟踪、偷拍县委书记,敲诈5000万! 涉案人员李国定、王浩伟等四人,撬锁进入F县某局女副局长李真(化名)的住宅——陕西省延安市某小区19层,并在卧室的空调上方安装了监控设备,探头正对着床,并最终拍到了刘号通和李真的性爱视频。

采访对话


方弘:说到性爱视频,虽然它属于隐私范围内的东西,但是通过这种性爱视频敲诈勒索,有很多人以此为生财之道,而且这种生财之道还屡屡得逞,您觉得原因是什么呢? 范辰律师:我认为首先是领导干部本身的问题。因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些党员干部抵御不了美色的诱惑,比如自己的境界不高,律己的态度也不严,并且缺失了对爱情的专一性、对婚姻的忠贞度、对家庭的责任感,从而发生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 其次,科技的进步也为这种事情的发生提供了一些技术上的条件,有很多拍摄的设备,当然这只是次要的原因。行为人不想通过正当的劳动,获取劳动果实,想通过走捷径、敲诈的方式来获取钱财。 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上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案件的多发。 方弘:还有被敲诈者,因为身份特殊,害怕这种视频被传播出去,也不去报警,否则这种敲诈行为本身应该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范辰律师:是的。被敲诈的人本身在一个位置上,发生这种事情之后,不通过正当途径去处理,而是通过金钱交易的方式掩盖,这是他们的一些想法。 方弘:被敲诈的对象有时候是高官,有时候可能就是普通人,但是普通人也害怕,比如寄给他妻子的话,很有可能身败名裂或者是家庭破碎等等。很多被敲诈者遇到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棘手的,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一旦自己成为被敲诈者,除了缴械投降,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范辰律师:我认为私了的方式有时候也能解决问题,但是会留下一些隐患。但是,这种方式事实上是纵容了犯罪嫌疑人,他们干完这一单还会再干下一单。所以,我认为遇到这种情况,要果断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报警才是正常的途径。 方弘:否则被敲诈者可能就成了一个无底洞,敲诈者会一而再再而三的敲诈勒索。所以,很多人最后承受不了,才选择报警。这种性爱视频,如果自己私下拍摄,拍了以后传到网上或给到特定的对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这些偷拍者通常情况下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范辰律师:这个问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敲诈者本身就是为了敲诈,当然要追责,并且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如果一些人仅仅是针对党员干部,是为了社会的风清气正,向纪检委举报,我认为没有问题。 因为,这涉及到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偷拍者仅仅是在履行一个公民的监督责任,不是为了获得额外的金钱,也不是为了向外发布这些偷拍的视频,引起轰动效应,仅仅是为了监督,这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针对的是普通老百姓,轻者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重者就会涉嫌刑事犯罪。 为什么说党员干部跟普通人不一样呢?因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要比普通人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人物,他们的隐私要让渡一部分出来。所以,我认为这两者是不同的。 方弘:之前很多住宿的酒店等都有隐形的摄像头安在里面,很多人拍了视频以后可能会上传到网上,而且这种行为感觉很普遍,既然是有法律责任的,但是还有人这么做,您觉得是执法不严,还是违法成本过低? 范辰律师: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最后被处理的可能只占一部分,或者是一小部分,很多都是通过私了来解决,偷拍者尝到了好处。 另一方面处罚的力度,从目前的判决来看,应该说判的不算轻。专门从事这种敲诈活动的人,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快速致富,快速挣钱,这种贪欲的膨胀。我认为是人性当中阴暗部分。 方弘:本案中案发的原因是单某等人对孙某实施了非法拘禁,像单某这种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采取一些拘禁的行为或者说必要维权行为,您觉得合法吗? 范辰律师:当然不合法。即使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只能在法律的范畴之内来行事,别人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以剥夺的。并且只要是对他人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24小时,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单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但是他无视国家法律,对孙某进行非法拘禁,当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方弘:如果是为了对官员实施监督,通过偷拍的行为,最后对官员的生活作风进行检举,这种就是合法的。但是,显然这种行为边界不是非常清楚,这个情况下在偷拍的时候可能也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如果是在官员家里或者他经常出现的地方去安装偷拍的设备,涉不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这个视频如果没有保存好,一旦泄露以后是不是偷拍者也有风险? 范辰律师:公民对官员、工作人员的监督应该是有依据的,这是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但是监督方式需要掌握,也要合法。 所以,我认为对官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只是为了社会的风清气正,监督的内容向纪委监委举报,而不是发布到网上让更多的人知道,这没问题。但是监督的方式如果是跑到人家家里面去安装摄像头,这是不可以的,确实会涉及到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问题。 方弘:您觉得这种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是偷拍的行为,目前的立法当中是不是处罚力度太轻了呢? 范辰律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在虽然有很多法律规定,包括《刑法》里面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有一些司法解释和一些层次比较低的规定,但仍然不完善。 比较可喜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法律草案已经公布了,在征求意见,这部法律也是千呼万唤才露出了它的面目。这个法律对个人信息包括隐私保护进行了全面的归纳,也希望这部法律出台之后,有关机关能够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定,使法律落到实处。 《民法典》里面用一章的篇幅,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人格权当中就包含了隐私权。我们也希望能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把典型案例发布到社会上,让所有人都记住,侵犯个人信息是违法的。




结语


正如失足妇女卖淫后对不给钱的客人不敢报警,高利贷的款要不回来不敢打官司索要一样,无论如何处理可能都会两败俱伤。因此,洁身自好,独善其身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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