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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院对临时建筑之结构认定的审判思路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熙窗法雨 Author 谢微



临时建筑因其所处位置而价格各异,在深圳,因土地的稀缺性,临时建筑话题更是历久弥新,难以过时。

临时建筑



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建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结构简易”,但在审判实践中,临时建筑是否都必须是“结构简易”的建筑呢?


具体而言,临时建筑是否不能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瓦结构等耐久性的建筑结构?


如果不是,法院又是依据什么认定临时建筑的呢?“结构简易”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又处于何种地位?


以深圳市为例,笔者通过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临时建筑的定义,并于2023年10月11日在威科先行以“临时建筑”“最高人民法院”为关键词检索出来的355个案例中,仅有2个案例涉及对临时建筑及其建筑结构的认定,由此笔者总结并归纳司法机关的裁判思路及对待“结构简易”的态度。



深圳市对临时建筑进行定义的

相关文件


关于临时建筑的概念,虽然各层级的法律法规有过很多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但地方性法规还是从本区域的适用性出发,对临时建筑的概念作较为详细或细分的规定。


以深圳市为例,除了深圳市一级相关规定对临时建筑的概念进行规定外,区级也会对一些对临时建筑作出规定。


(一)适用依据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参考依据(深圳市其他区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8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勘察类、配套类、附着类、工商经营类四类。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办规〔2017〕1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土地或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南山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在南山区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盐府〔2013〕32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申请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用地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三)参考依据(深圳市已失效/废止的文件)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5〕7号)


第三条【临时建筑的概念】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已出让土地及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和审批单位】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福府办〔2010〕3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已出让土地上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罗府〔2008〕1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总结

可以看出,上述规范性文件均采用了“结构简易”作为临时建筑的重要特征,说明在立法层面深圳市市一级及各区级文件均认为应当考虑建筑结构作为认定临时建筑的重要标准。


法院认定临时建筑的裁判观点摘取及分析


在笔者检索到的最高法的案例中,仅有两个案例涉及对临时建筑的建筑结构进行认定案例的分析,以下为笔者摘取并总结法院观点中涉及对临时建筑的认定思路及对建筑结构的态度,以供参考:


(一)案例一: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九支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裁判结果摘取


关于对“临时建筑物”的认定问题。《租赁合同》约定珍滋蔚公司在租赁场地内可以修建钢结构临时建筑物,且在修建临时建筑物前应报送部队审批。

综合《租赁合同》约定和双方往来函件,可见珍滋蔚公司在租赁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应满足“临时建筑物”和“钢结构”两个条件。

因而珍滋蔚公司修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违反《租赁合同》关于“钢结构”和“临时建筑物”的约定,构成违约。


2、裁判意义


最高法对于该案的裁判对于上述问题具有最直接的指导意义: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了采用“钢结构”建造“临时建筑物”,但是珍滋蔚公司却修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本案说明,最高法在认定临时建筑中,并未从建筑结构的角度得出珍滋蔚公司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造的是“永久性建筑”的结论,而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往来认定该建筑原本的性质应为“临时建筑”。


(二)案例二:韩忠成、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1、裁判结果摘取


首先,案涉建筑应否拆除问题...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韩忠成被拆除的建筑共计四处,其中车库一、车库二位于高明小区范围之内,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相关审批手续中明确载明“待沈新路以北建设集中供热热源后,该锅炉房、附属用房、车库等须无条件拆除”。

审批转暖内容可以证明案涉建筑属于临时建筑而非永久性建筑,待“沈新路以北建设集中供热热源后”即应拆除。

由于高明小区的供热经营负荷已于2017年9月21日经协议移交给沈阳惠能热力有限公司,此时“沈新路以北建设集中供热热源”的条件已成就,因此车库一、车库二应按照规定予以拆除。

其次,韩忠成应否获得赔偿问题。因案涉建筑或属于符合拆除条件的临时建筑,或属于违章建筑,且在强制拆除前,韩忠成未按照相关决定书及催告书自行拆除;辅之案涉建筑为砖混结构,铁西区政府无法做到拆除时不破坏建筑材料,因此对韩忠成要求铁西区政府予以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2、裁判意义


最高法对该案的审判思路首先是通过相关审批手续中“待沈新路以北建设集中供热热源后,该锅炉房、附属用房、车库等须无条件拆除”的条件,即“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要件认定临时建筑并得出拆除该批临时建筑的结论。

其次,两车库的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并非易于拆除的简易结构,最高法由此推导出来的直接结论是“政府无法做到拆除时不破坏建筑材料”,而不是“该建筑结构复杂、不易拆除,因此认定为临时建筑”。

本案说明,最高法在认定临时建筑中,以建筑的法律性文件(即相关报批报建文件等法律性文件)认定为临时建筑,并不将“建筑结构”认为是认定临时建筑的必然要件。相反,“建筑结构”仅作为认定为临时建筑之后,政府对强行拆除的行为不予赔偿的正当事由。


法院对于临时建筑的认定的

思路总结


通过分析检索后筛选出的类案,法院对于临时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性文件。


(一)涉案建筑的法律性文件具有决定性作用


上述案件中,当建筑的性质发生争议时,法院首选是参考有权机关证明或者当事人意思判断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来认定该建筑是否为临时建筑。


具体而言,有权机关证明包括有关房屋的规划审批、建设审批等文件中是否存在需要拆除等表述来推断临时建筑的性质。当事人意思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等。


(二)涉案建筑的建筑结构具有辅助性作用


首先,在最高院的类案中,尚未检索到法院通过建筑结构直接认定为临时建筑的情形。


其次,建筑结构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对抗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证明以及当事人原本的约定的效力。在案例一中,当事人约定了建造钢结构的临时建筑,但是却建了钢筋混凝土的建筑。该情况属于当事人应建临时建筑而用了耐久性材料建设的例外情形,说明即便使用了耐久性材料,不影响法院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往来函件最终判定涉案建筑为临时建筑。


再次,建筑结构可作为涉及临时建筑其他事项的裁判理由。在案例二中,法院在认定为临时建筑并支持强制性拆除之后,建筑结构仅作为法院关于能否还原性拆除等相关事项的说理,说明建筑结构在该案中并未参与对临时建筑的认定之中,仅作为法院的辅助参考以及其他事项的裁判理由。


四、小  结


在上文中,笔者已通过分析与总结法院对于临时建筑的认定主要通过依据法律性文件的思路,建筑结构仅具有辅助性作用,甚至未参与到临时建筑的认定之中。


这说明“临时建筑”与“结构简易的建筑”之间不能划等号,要判断涉案建筑的法律性质,需得综合其他因素来看,尤其是涉案法律性文件对此相关规定或约定。


建议立法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应考虑“临时建筑”与“结构简易”二者的关系,弥合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之间的差异;司法实践中也不宜简单地将“结构简易的建筑”视作“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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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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