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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过毁坏公私财物进行盗窃的,若盗窃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法度笔录
2024-09-09

简要案情


某日,被告人苗某为盗窃通讯光电缆防护用的塑料管,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砍断已铺设完毕但尚未启用的四条光缆和一条电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6370元),盗窃光电缆防护管一根,价值人民币149.50元,销赃后得款2.50元。


法院判决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财物”,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犯罪客体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按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罪名论处。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爆炸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急需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等。


有些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文规定,即:对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苗某损坏的是塔建在铁路大桥上的尚未启用的民用通讯光电缆,不属于铁路交通设施,也不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对象不是《刑法》规定的特定财物,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犯罪目的虽是盗窃防护管理,但采取的是毁坏财物的方法,给国家造成26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显然又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其盗窃的防护管价值仅为149.50元,达不到构成盗窃罪的法定最低数额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来源: 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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